10.3969/j.issn.1007-8207.2017.07.004
试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法律保障
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但其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方面依然存在主体虚位、村企不分等问题,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因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受到严格限制,从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农村地区脱贫攻坚战的顺利开展.因此,结合目前的实践经验,完善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旅游精准扶贫、法律保障
F323.8(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旅游局2016年度研究型英才培养项目"儋州市旅游精准扶贫中的社区参与现实路径探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WMYC20161162;受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的执政方略与施政实践研究"资助,项目16JD710011;山东省法学会2016年度专项课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公私权配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SLS2016D5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