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7.05.011
论污染场地修复行政责任的认定
目前,污染场地修复行政责任认定存在诸多困难:第一,法律依据不足或不明确.现行法律不能充分回应现实需要,或者存在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第二,责任认定难.包括主体及其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和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等.第三,责任认定的法治环境不理想.责任主体普遍缺乏修复意识,政府经常大包大揽.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污染场地修复行政责任主体应为污染者、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污染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过错责任;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是首要原则,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及时的修复责任是补充原则.
污染场地修复、行政责任、责任主体、过错
D922.68(中国法律)
2017-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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