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7.02.004
用法律修辞充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本文认为,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缺乏法律意蕴,需要通过法律修辞从三个方面来充实:一是凸显法治思维,创建专门的生态法学,这既是完善我国法学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形成统一的生态法律部门.在形式上,制定统一的生态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生态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增强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生态法律制度,增强其对生态法律制度的规则意识.将这三个方面落到实处,既离不开法律修辞的运用,也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展现法律修辞的运用状况.
法律修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法学
D922.6(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法治观念培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6BFX019;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视域下的全民法治观念培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5SFB200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4M560604
2017-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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