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10.012
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就网约车监管问题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必须依法行使立法权.依据我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地方政府既不应对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也不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新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同时,对网约车牌照实行数量管制,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要求.
网约车、价格法、互联网+、地方立法、行政许可法
D922.296(中国法律)
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互联网+与政府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6ZBXM007
2016-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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