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09.012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及法律性质辨析
现行法律规范中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对其权利客体、法律性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由于无居民海岛存在使用权的权利客体范围不清、法律性质不明、权利内容不确定等因素,一方面导致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加剧了无居民海岛盲目开发的态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具有整体性,即由岛礁、岛上的植被、水体、岛礁周围海面等构成并予以体现.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仅具有用益物权的共性,而且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个性,因而宜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因此,应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和法律性质,以期为无居民海岛的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范围、法律性质
D922.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南海可利用无居民海岛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3YJA820043;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三沙市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3-03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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