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07.009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研究
对国有资产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是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放权让利阶段,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初步形成阶段,国有资产监管权分散行使阶段,国有资产监管权集中行使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国有企业分类与国有资本分层的国资监管原则.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与国有资本的分层定位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合力,才能保证国资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国企分类改革应持“三分法”的观点:将国有企业分为“公共服务类”“特定功能类”和“一般商业类”三种类型,这种分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因时因地进行调整.国有资本将形成三层管理模式,即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企业.这种分层监管模式将有助于发挥国有资本的不同职能,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国资委的双重定位,推动政企分开,助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分类分层、企业国有资产法
F123.7(中国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竞争政策视阁下行政性垄断规制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6BFX097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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