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06.005
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法律促进机制
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经验,在国家权威监管之下需要重视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促进这两类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应允许消费者成立公益性打假组织,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治权,借鉴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吸收食品安全组织行业标准之合理部分,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治有所助益。
社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促进机制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1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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