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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6.04.012

限权与扬权--会见权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再出发

引用
《刑事诉讼法》对于“特别重大”的模糊规定使得侦查机关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面对律师的会见权的行使举棋不定,而侦查中心主义与口供依赖也使得会见权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实现颇为困难。本文立足于对会见权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理论价值的重新认识,着眼于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推动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平等对话,并希望凭借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东风,通过对会见权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合理界定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引入会见权救济渠道强化律师的权利、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等措施来实现会见权的再出发。

会见权、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权、合理界限

D916.5(法学各部门)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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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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