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5.08.010
行政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新探
行政诉讼中的弱势群体表现为诉讼能力的欠缺和诉讼心理的波动,要求行政诉讼在宏观建构理念和微观制度设计上都要做出积极的回应.在宏观理念上,应逐步实现从“秩序优先和封闭对立”到“服务民生和开放合作”的转型,建立预防性权利保护机制,拓宽受案范围,重构诉讼规则,推行有限调解,提倡行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在微现设计上,应运用过程论方法,划分诉权启动、案件审理和判决执行不同阶段,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从原告资格的扩张、简易程序的引入及监督问责的强化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制度调整.
行政诉讼、弱势群体、保护理念、制度设计
D925.3(中国法律)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弱势群体权益的公法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RWZD17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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