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5.05.014
论民办高等教育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由高等教育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办高等教育合同兼备民事合同、劳动合同与行政合同等合同属性.行政合同具备行政性、公共利益性、合意性和程序法定性等法律特征,具有推进行政民主、平衡各方利益、弥补法律与政策漏洞之价值功能.对行政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配置以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裁决、行政复议等司法外救济和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模式.2014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已正式把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有力地推进和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行政合同、法律救济、行政诉讼
D923.6(中国法律)
江苏省宿迁学院2012年高教研究重点课题“民办高校法律地位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2GJ01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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