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5.01.023
基于盈余和利润区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税和分配制度的重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形式为社员提供服务,同时,合作社还可能与非社员进行交易.这两类交易产生的收益因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应区分为“盈余”和“利润”两个部分.盈余部分是基于财务核算的需要而多收的部分价款,故不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惠顾返还的形式进行分配;对利润部分应按照资本贡献进行分配,但应限制股息率,以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利润、所得税、分配制度
D922.222(中国法律)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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