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4.10.020
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危急患者”或者“危重病人”的就医请求,这一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缔约自由的一定限制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本文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内涵、制度功能、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探讨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
医疗机构、缔约自由、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
D922.16(中国法律)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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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