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4.10.006
从“行政管理”到“国家治理”:执法理念的法治化回应
随着社会自治领域的日益扩大,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一元权力结构逐渐解体,公共权力领域和私权领域的二元性分化开始显现,治理型政府取代管理型政府已逐步成为现代政府建构的主导形态.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演进,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无法适应治理型政府的内涵与要求,作为一种更为合乎权利保障要求的法治形式,实质法治亦将在执法过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执法理念与执法目的的变迁必然影响到执法理念的更新与升级.管制范式下的干预性执法、惩戒性执法、自卫性执法、专断性执法等理念需要转变,给付性执法、恢复性执法、履职性执法以及参与性执法等理念将逐渐形成.
给付性执法理念、恢复性执法理念、履职性执法理念、参与性执法理念、治理范式、实质法治
D63-3(国家行政管理)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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