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4.07.005
对“较大的市”审批工作的思考
“较大的市”的审批标准应当是城市有无立法需求,是否具备立法能力.赋予城市立法权,需要合理评估城市的立法需求,综合考量地方事务的特殊性、地方立法权对于城市发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城市的立法能力其实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程度的体现.考察城市的立法能力可以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制、近几年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较大的市”的审批标准不仅应当兼顾定性与定量评价,注重可操作性,而且要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监督“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较大的市、审批标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监督
D630.1(国家行政管理)
201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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