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4.05.020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原是企业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要求,却成为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工具.个中原因不乏公司法律制度在预防机制上对全资子公司的忽视以及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不足,在救济机制上又集体失效.应将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列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赋予公司登记审查机关以审查职责;穿越规则对公司法人格并无实质影响,可积极引入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
全资子公司、决议机制、登记审查、穿越规则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4-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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