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4.04.024
侵犯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与表达自由
著作权侵权具有易发性、难以预防和控制、侵权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特点.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然而,作品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较弱,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为著作权提供足够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侵权救济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同时,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作品的传播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上应当做出一定限制.
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表达自由
D923.41(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社交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2-XZYJS036
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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