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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3.03.014

环境侵权救济之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引用
环境侵权结果须借助自然环境这一中间介质方能发生,而环境的公共性、使用的非排他性等特征决定了受损权利具有公益与私益的双重特征,这也使得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原告主体有私益性原告与公益性原告的区分,其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事由、诉讼利益归属等各有不同,而上述两类原告所提之诉同属民事救济的两种渠道、两个诉讼,可以合并或单独审理.

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侵权救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

D925.1(中国法律)

201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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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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