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3.02.025
论债与责任——兼论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我国学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为了论证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将责任与债相分离,以建立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而又将侵权行为从债的发生原因中抽离,成为责任的发生原因.但是,本文认为,从债的目的是债权人特定需求的满足这一角度,债的核心权能是给付受领权,债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权实现的保障,责任是诉权的依据,债、给付受领权与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债而不是责任,债的体系具有完整性.
债与责任、同一性、侵权行为、债的发生
D913.70(法学各部门)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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