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3.02.018
论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的越位与归位
现行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稀少且越位,故应检讨与重构.在矿业领域,行政法律责任挤占民事法律责任,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缺位与行政法律责任虚位.在矿业的权利和义务设置方面,政府既是矿产物权归属主体又是矿业开发的管制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没有边界.政府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由此设置的义务与职责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方向.因此,应重构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界定法律责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向,理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转变职能和脱离市场,是矿业行政法律责任归住的关键.
矿业、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D922.112(中国法律)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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