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2.07.021
对物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海事诉讼的影响探析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在批准加入《1952年扣船公约》时,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都部分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对物诉讼的痕迹。因此,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解决目前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同时有必要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制度。
对物诉讼、海事诉讼、扣船制度、财产保全制度
D925(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和谐理念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HEUCF20121307;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法律选择理论历史演进的法哲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60120130001;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1554085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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