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2.07.007
论我国德治的法治化流转——兼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三公”消费规定
德治与法治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可转换性。基于此,德治与法治在传统的互补结构形态下,还存在着一种局部流转的结构形态。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公共生活本土化资源的缺失以及传统文化的弱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德治的失范问题,因此,德治的法治化流转将成为一种必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过去政府以德治理的范畴法制化,体现了德治的法治化流转倾向。
法治化、德治、流转
D63(国家行政管理)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江苏党的建设”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9DJB006;江南大学2011年度教改课题“《概论》课专题教学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项目JGB2011115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