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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2.06.018

破产法中法院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与改革路径探析

引用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应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公权越位、私权错位、审判职能、去行政化、去民事化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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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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