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2.03.020
禁止重复追诉相关概念辨析
法学界,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的界定一向不尽清晰,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既判力的基本目的乃是确保实体判决之确定性和终局性,禁止法院就既决事项进行相互矛盾的实体审判,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一事不再理仅具有程序性效力,约束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审理;禁止双重危险主要是保护人民的权利,间接达到确保判决终局性的目的,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且具有争点效。三者有很大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混同使用。
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辨析
D926.4(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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