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2.03.008
从法治本土化角度谈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互动
制定法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具有稳定性的特征。然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易变的,由此产生了法与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因而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地位显而易见。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不仅包括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借鉴,还应关注"本土化资源"。唯有两者结合,才能实现国家制定法与习惯等民间法治资源的良性互动。
制定法、法律渊源、习惯、习惯认定规范
D920.0(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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