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1.11.030
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之我见——与俞里江、赵艳群商榷
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包括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对本人基本情况资料的填写。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的重要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询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主动披露。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无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的披露应当真实,不得欺诈。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说明义务、诚实信用、就业歧视
D922.5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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