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1.11.023
中法两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完善中国公务员救济制度为视角
在法国,为了防止行政主体的侵害,公务员具有行政上的保护手段和司法上的保护手段;在中国,公务员只能通过申诉控告维护自己的权益。中法两国在公务员救济制度方面的不同缘于两国在公务员关系理论、权利规定及行政诉讼等方面的不同。借鉴法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中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第二,扩大公务员权利范围;第三,完善公务员救济途径。
公务员救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诉讼、公务员权利
D922.1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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