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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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1.08.028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避

引用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避具有规避主体专业性、职业性,规避方法高度复制性、传播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正向规范"和"反向规避"两种形式。正向规避是商主体主动逃避商法强制规范的适用从而获得不法利益,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内部协议的形式来实现,这是商法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的常态形式。反向规避主要存在于混合商行为中,商主体主动要求适用商法强制性规范,认定私法行为无效,从而获得不法利益,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法律规避形式。

商法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反向规避

D923(中国法律)

复旦大学法学院2011年度专项科研经费资助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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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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