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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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1.08.024

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

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中的吊销驾驶证,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是行政的强制执行。用吊销驾驶证之"手段"去追求处罚当事人放弃合法听审权利之"目的",手段与目的间并不存在实质之内在联系或合理正当之连结关系,属于立法上违反"不当连结禁止原则"。从宪法角度看,是对人民工作基本权的侵害,且这种侵害已达侵害最强烈之职业禁止的程度,没有特别重大的法益,应属违宪。从学理上讲,当事人应当可以声请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宣告定期实效,以符"法治国"保护人民拥有基本的"社会正义"及"人的尊严"的生活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110条、不当连结禁止原则、宣告定期实效、违宪审查

D922.29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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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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