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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0.09.032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及路径分析

引用
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常常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在我国尚未完全引入撤销之诉的前提下,以再审程序为依托,赋予案外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以申请再审的权利是最为直接的事后救济途径,亦是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的有力措施.在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我国现阶段实际存在着执行程序中和执行程序外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路径,二者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对诉讼欺诈的规制效果亦不同.为实现对程序安定与既判力的维护,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性应适度从严.

恶意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救济

D925.1(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论恶意诉讼侵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8E039;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哲学思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1542171

2010-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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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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