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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0.09.028

论信息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

引用
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中并无信息的独立地位,不利于信息的民法保护.面对现实困境,应明确把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因为信息不同于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在民事领域,信息表现为信息财产与信息人格利益等具体形式.

信息、信息财产、信息人格

D923.1(中国法律)

重庆邮电大学社科基金项目"信息的民法调整"的阶段性成果,项目k2007-03、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问题研究"资助论文,项目

2010-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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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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