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9.11.031
论灾害救援的国际法问题——以国际救援队的法律地位为中心
自然灾害发生后,只有在灾害发生国同意且发出请求的情况下,其他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救援队伍及其人员方可入境实施救援,现行国际法尚未将"保护的责任"适用于自然灾害.在灾害国际救助领域,现行国际法已经涵盖国际灾害救援队伍及其人员入境、特权与豁免、索赔与诉讼等.我国需要借鉴国际法,建立国际灾害救援规则.
国际灾害救援、保护的责任、法律地位
D99(国际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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