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9.09.029
以"常识、常理、常情"来谨慎对待入罪——以一起挪用公款案为视角
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本内核的合理性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判断行为是否入罪的经验依据.据此,行为人为其他单位提前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常情来看也远未达到非得动用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常识、常理、常情"、犯罪、挪用公款、承兑、银行汇票
D924.13(中国法律)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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