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9.08.03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研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一以牺牲不动产静的安全(所有权安全)采维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只有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不动产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当前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分清其适用范围,明确善意的标准,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并抓紧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
D923.2(中国法律)
2009-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