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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9.08.018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

引用
<食品安全法>迅速提升了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确立了召回义务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则.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因素,其调整的基础关系是私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属于行政法抑或经济法制度,但召回的基础性法律规则仍属于民法规范范畴.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责任,责令召回是一种对违法状态的"等价性"修复,而非行政处罚.召回制度确立了民法上的法定作为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引起民事赔偿责任.侵权立法有必要构建召回侵权的一般性规则.

食品安全法、召回、法律属性、法律责任、侵权法

D922.16(中国法律)

2009-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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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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