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9.06.018
改革户籍制度实现法的价值
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表现形式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户籍改革具体采取什么方式的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价值为其宗旨.
户籍制度、法的价值、迁徙自由
D922.14(中国法律)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关于天津户籍制度形成与改革趋势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TJFX08-012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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