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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9.04.031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若干法律质疑与排除

引用
在梳理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体、对象、是否须存在两个进口行为,以及是否是真品,分别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进行理论辨析,最后指出,平行进口商不能仅局限于进口国的销售商,经合法授权的进口商也可能实施平行进口行为,并且进口国的商标权利人不能仅局限于已实施了销售情形,也包括为实施销售正在进行准备工作的情形:在若干不同法域下受到保护的商标权利主体的同一性是构成平行进口的基石,如果进口商的商品来源于其他权利人或是仿冒产品,那么就是典型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而非平行进口.

商标权、平行进口、法律争议、排除

D923.4(中国法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8年度科研课题"走向市场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科研成果之一,项目GXZS0814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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