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9.04.024
宪法体制下的行政保留
我国的宪法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权力分工制,宪法已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除了宪法保留、法律保留之外似乎无行政保留之空间.然而在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中,基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以及国家权力分工的需要,使得行政保留成为现实存在的一种状态.并且业已成为行政法治的一种形式表现,如何以完政的视角来分析这种实际状态,需要对行政保留所存在方式进行法理性分析,把握行政法治的实质,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分行政保留的范围,对行政保留权予以规制.
宪法体制、行政保留、形态
D921(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度博士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行政内部监督法治化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8BFX08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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