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9.03.020
"一府两院"不能成为监督法执法主体的几点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颁行,为各级人大常务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被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能否成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问题,理论上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试着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一府两院"作为被监督的对象,不能同时成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
一府两院、监督法、执法主体
D922.11(中国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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