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8.09.034
收受贿赂又实施渎职行为的应当按一罪处罚——以《刑法》399条第4款规定为视角
<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不是基于牵连犯或想像竞舍犯理论,而是将行为人渎职行为同时理解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渎职犯罪与受贿罪的法条竞合.该条款是刑法的注意规定,而非例外规定.对除该条款规定之外收受贿赂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按照法条竞合原理进行解释,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受贿罪、渎职罪、罪数形态、法条竞合
D924.393(中国法律)
2008-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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