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8.09.025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立法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共生共融,为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目标.就行政立法领域而言,和谐社会理念为我国行政立法预设了民主化、法治化与正当化的发展方向,但是,行政立法自身的行政性、行政立法制度的粗疏以及立法内容在正当性方面的欠缺,却阻碍了行政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有必要确立行政立法民主、行政立法法治以及均衡立法等观念.完善主体与权限、行政立法程序以及行政立法监督等制度,以有效发挥行政立法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促进作用.
和谐社会、行政立法、法治
D922.1(中国法律)
2008-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