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8.03.030
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所为民事行为之效力
未成年人尚未成年,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全面的认识能力及预判能力,为了保护其利益,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无不对其行为能力及其所为行为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亦同.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着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对未成年人意思能力的应有尊重;与现实生活的实际状况相背离等缺陷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亟需完善.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效力
D922.183(中国法律)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