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7.02.037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著作权保护
D922.1(中国法律)
2007-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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