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7.02.036
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能够在形式上或实质上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的人,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背书人和保证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地点与一般金钱债权不同,应为义务人的营业地或住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方式虽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但应预先通知票据义务人.
利益偿还请求权、合法持票人、提示、营业地
D923(中国法律)
2007-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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