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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7.01.032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引用
1999年《合同法》的颁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但《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之处,主要包括:第10条、第36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间矛盾;第25条、第32条、第33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34条、第35条关于合同成产地点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140条、第25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及第140条的内在矛盾.上述条款之间的前后不一致或内在矛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以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法、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D9(法律)

200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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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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