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6.07.039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8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并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功能,促进不动产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法草案》第18条应予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应无限制地向全社会公开.
物权公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D923.2(中国法律)
200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