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6.05.037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不规定权利行使的监督组织,是不妥当的.应该取消乡(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为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乱,不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物权
D922.3(中国法律)
200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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