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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6.04.039

仲裁的法理分析--兼论仲裁服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引用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妥协和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仲裁、公共服务、法律服务、服务贸易

D996(国际法)

200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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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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