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6.04.037
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相关法律为背景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而水质监测则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水质监测的技术依据-水质标准-的制定权进行了考察,认为应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而监测权则应由环保部门专门行使,这是决策民主化和执行单一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文章还指出了水质监测中法律责任机制的缺失,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水质监测、水质标准、监测权、责任机制
D922.6(中国法律)
200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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