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6.04.029
重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仍应采用广义说,但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通知条款应包含通知的内容、时间、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区分.对重复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上限标准应以保险价值为限更为科学.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同时应注意重复保险中"合同另有约定"条款的规定及协调.
保险法、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损失补偿
D922.284(中国法律)
200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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