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6.02.023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强迫职工劳动罪、直接责任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转化犯
D924.11(中国法律)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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